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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环罚字〔2018〕7号(长泰水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长泰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561227395B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国权

  我局于 2018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总氮、悬浮物数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18年1月14日赤峰绿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月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总氮、悬浮物数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9日以《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事告字〔2018〕5号)和《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听告字〔2018〕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总氮、悬浮物数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   中国银行元宝山区支行

  户    名:   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账    号:   15080091158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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