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环罚字〔2018〕15号(元宝山镇砖瓦厂)
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砖瓦厂:
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114861810X
地址: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王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董和
2018年5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贮存煤矸石2000吨,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8年5月2日《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5月2日《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5月2日《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照片的说明》。
证据1-3证明你单位贮存煤矸石2000吨,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号:1-1)复印件、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砖瓦厂法定代表人董和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一事一托书
证据4-5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砖瓦厂 。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9日下达了《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听告字〔2018〕14号)和《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事告字〔2018〕15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符合《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52项的情形:“物料数量大于50吨,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元整(¥70,000.0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元宝山区支行
户 名: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账 号:15080091158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