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门户|蒙文版 欢迎来到元宝山政府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环罚字〔2018〕12号(赤峰方刚物资有限公司)

  赤峰方刚物资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OMYGLF2B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

  法定代表人:苏胜琴

  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4月17日,元宝山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向元宝山镇八家村存放脱硫石膏,未建设符合规定的贮存场所分类安全存放,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8年4月1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4月1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4月1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照片、录像的说明》。

  证据1-3,证明你公司在元宝山镇八家村存放脱硫石膏,未建设符合规定的贮存场所分类安全存放,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4.《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号:1-1)复印件。

  5. 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赤峰方刚物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9日以《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事告字〔2018〕12号)和《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听告字〔2018〕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符合《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54项的情形:“实际产生量在5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元宝山区支行

  户    名: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账    号:15080091158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